时间:2024-02-07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 作者:邓爱华 - 小 + 大
杨爵显门市部位置。李仁群 摄 1980年杨爵显的门市部被拆,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在文件中讲:“我局认为,新房建成后交给一个自然间作门市部是正确的。”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两次将信访案件回复到地方,要求按照文件给予落实。 地方上不是按照文件落实,而是支付巨额诉讼费,让杨爵显起诉。 (1991)128号判决被告开发公司不返还门面房屋和不赔偿经济损失。 (1991)涪民终字第415号裁定,撤销(1991)128号判决,发回重审。 杨爵显写信到法院反映,法院回信称:“请你直接找市统建办公室协商解决为宜。” 杨爵显撤回起诉后,因相关部门不解决,再次起诉。 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二审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也被驳回。 抗诉申请检察院也不收,让申请人杨爵显去找政府协商解决。 杨爵显,出生于1942年,初中文化,因门市部所有权上访、打官司持续了43年。 近日,杨爵显的妻子李仁群只能在抖音平台实名举报…… 被拆迁户:住房自拆自建已获赔偿,居民点建成后安排解决门市部
涪陵市统建办公室(下称“统建办”)成立于1980年,龚家于从卫生局抽到统建办搞动员拆迁工作。9月份,人民西路至较场坝片区拆迁时,征用了杨爵显的房子。 龚家于证实:“当时房屋产权人是杨明星,由于本人年迈耳聋,动员搬迁时,我们直接与其儿子杨爵显谈判达成协议的。”
龚家于与杨爵显谈判达成的协议。李仁群 提供 杨爵显说:“我家住在人民西路59号,五间房屋,1980年拆迁以前,父亲杨明星将房子分给我三间、兄弟杨毅二间(未过户)。我其中一间是水电安装门市部。住房是自拆自建,已经获得补偿,答复居民点建成后安排解决门市部。” 因门市部还没有返还,所以工作人员在当年契约附记栏注明了“已办杨毅一份,下有一份未办,办后再注销”。
契约至今还未注销。李仁群 提供 龚家于说,杨爵显的住房正是人民西路街面上,穿斗瓦房,共五间,当时对房子丈量过,具体面积记不清了,有一个附件。 西门街道劳动服务站书记徐兴华说,原西门街道办事处西门水电安装修理社,负责人陈炳章,技术负责人杨爵显,合计6人,业务接洽的门面设在杨爵显家中那个面的一楼一个自然间,宽4米,长9.8米,面积39.2㎡。
门面面积39.2㎡。李仁群 提供 市统建办公室:会上大家都同意给一个门市部,才都写了一个解决门面的证明 龚家于在调查笔录中说:“征用时没有写协议书,只是按市府〔1980〕48号文件,与杨爵显口头达成协议后就搬迁了。当时杨爵显提出要求在街上要一个门市部,我们回去向市统建办领导报告后,开办公会时大家都同意给杨爵显一个门市部,搞水电安装门市部门面,我才给杨爵显和西们面食店都写了一个解决门面的证明。” 其内容,搬迁户杨爵显组织的水电安装门市部,今后居民点建成后,在分给西门办事处面食店内安排解决。加盖有涪陵市统建办公室公章,落款年限1980年10月6日。
龚家于庭审中说,大家都同意给杨爵显一个门市部门面。李仁群 提供
龚家于出具的证明。李仁群 提供 “你看这个事如何解决好?”面对法院调查人提问,龚家于说:“我看还是要给杨爵显解决一个门面房子,因为杨爵显原来确实有一个水电安装门市部,全家靠这个门市部来维持生活,他家生活也比较困难。” 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1985)121号,新房建成后交给一个自然间作门市部是正确的 杨爵显说,统建办动员拆迁时讲,搬迁后一年内住房子,可以转来住原处,哪家先搬先办住房证。 “当时我要求在中山路要个门面房子,都是靠水电安装吃饭,后来经领导研究中山路没有房子,才确定在原处(居民点统建房)给我一个门市部。” 杨爵显说:“搬迁后是我们自己找地皮重建住房,领导同意给我们补助一千元买砖,领钱时要求注明青苗费,统建办才好做账。” 由于统建办一年内未返还门面,也不认可39.2㎡面积,杨爵显和郭廷昌才阻扰建设施工。 1985年5月10日,涪陵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下称“建设局”)在涪市建设发(1985)121号文件《关于郭廷昌、杨爵显阻扰建设施工的裁决书》中讲:“在统建办公室发给原西门办事处住房证中有杨爵显的一个门市部,但只是一个自然间,没有规定面积大小,也没有规定期限交房,杨要一年以内交房是没有依据的,也没有任何规定口头表态一年以内交房。因此,我局认为新房建成后交给一个自然间作门市部是正确的,不存在面积问题和什么补偿。”
(1985)121号文件。李仁群 提供 西门办事处财政所长:西门水电修理部(杨爵显)一间已列入拆迁后计划安排
崇义街道办事处(原西门办事处财政所长)工作人员刘大芳说:“1986年在中药材公司楼上开会,解决西门面食店、方介石厂、西门水电修理部房屋拆迁赔偿有关问题。” 参加会议的有统建办兼经理和夏正寅、区税务局刘云华和李坤明、城关镇龚正强、崇义办事处(原西门办事处)刘大芳、崇义劳动服务所冉中英、方石介厂张继文、西门水电修理部杨爵显等人。 刘大芳说:“在会上,夏正寅代表统建办指明拆迁房屋三间,拆迁后计划安排。西门面食店三间,其中西门面食店一间,方介石厂一间,西门水电修理部(杨爵显)一间。”
杨爵显门面属于拆迁范围。李仁群 提供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信访室:要求按(1985)121号文件落实,市城乡建设环境保局拒收回复 1986年11月1日,崇义街道办事处证明,我办事处杨爵显同志的修理组门市部,由统建办占用出的手续,原始依据待产权、损失解决后,交统建办。 11月4日,四川省建委回信,要求涪陵统建办处理。 1987年1月10日、4月5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称“建设部”)两次回信到四川省建委,要求涪陵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曾以涪市建设发(1985)121号文件《关于郭廷昌、杨爵显阻扰建设施工的裁决书》中讲:“我局认为新房建成后交给一个自然间作门市部是正确的”,但至今这个自然间作门市部的房子没有给落实,要求按文件给予落实。
建设部回复地方按文件落实。李仁群 提供 杨爵显说:“建设部信访室工作人员看了我的诉求证据材料后,让我把回复拿去找地方按照文件落实,涪陵市建设局工作人员不接收信访回复。” 回复省政府查处报告:住这个地方写那个地方,集体说是个体,安排解决说是租用 1987年5月16日,涪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回复四川省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关于杨爵显去京反映他房屋被拆后门市房产权问题未解决的查处报告》。杨爵显称,多处不属实: 一,关于杨爵显现住涪陵市荔枝街道办事处建涪村三组、系个体水电安装工问题。杨爵显说,无论是身份证还是户口簿,都不是以上住址,1980年拆迁房屋时系西门街道办事处西门水电安装修理社企业职工,1987年企业名称为涪陵市石鼓综合服务部水电安装组集体性质,不是个体。 二,关于统建办出具同意在今后居民点房屋建成后在分给西门办事处面食店内安排解决一个门市营业用房口头说的是租用性质问题。统建办龚家于说,还是要给杨爵显解决一个门面房子,因为杨爵显原来确实有一个水电安装门市部,没有说是租用性质。 三,关于法院1985年4月28日调解达成由地区税务局在新房建成后在底 层租佃一自然间给杨爵显作门市营业用房杨当时同意后来反悔不签字问题。杨爵显说,当时说的是返还他一个门面,后来协议书上写的按国家规定付租金,所以没有签字。 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垫付诉讼费你起诉,被拆迁户称在我说的基础上同意以上解决意见 1987年6月25日,统建办移交给涪陵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公司”)接管,统建办的遗留问题,由夏(正寅)会计具体协助开发公司解决(该公司经理李悦劳,原市建委副主任,因受贿罪已获刑11年)。 1987年7月15日,开发公司经理李悦劳主持召开《关于解决杨爵显拆迁遗留问题》几点意见: 1.由杨爵显向法院起诉,开发公司垫付诉讼费,如果杨爵显胜诉费用由 开发公司付,败诉费用由本人付。 2.杨爵显诉讼前向税务局租赁门市部,从租赁之日起六个月内租金由开 发公司垫付,六个月后的租金由杨爵显自己付。如果法院确认杨的门市部产权,由开发公司负责解决,与税务局无关。如果法院不确认杨的产权,杨以租赁之日起,按规定向税务局交纳租金。 杨爵显说,在调解会上易科长的结语:①杨一直来是有门市部,②杨一直来是要求门面房对换,③在出具和安排门面时没谈租佃。在这基础上我同意以上两点解决意见,一是我败诉付诉讼费,二是待有关单位解决后我付房租。 开发公司回复市政府:是租用关系。统建办工作人员说办公会上大家都同意给一个门市部
1988年4月21日,《关于涪陵统建办公室拆迁杨明星房屋情况的综合调查报告》,1980年10月前后,杨爵显多次要他的水电安装门市部,经统建办研究决定:待房屋建成后,租自然间门市一间给杨爵显营业使用。办公室龚家于同志就写下了一张纸条给杨爵显。称:“搬迁户杨爵显组织的水电安装门市部,今后居民点建成后,在分给西门办事处面食店内安排解决。” 龚家于证实:“我们回去向市统建办领导报告后,开办公会时大家都同意给杨爵显一个门市部,搞水电安装门市部门面,我才给杨爵显和西门面食店都写了一个解决门面的证明。” 报告说是“租”自然间门市一间给杨爵显营业使用,而龚家于说的是办公大会时大家都同意“给”杨爵显一个门市部。“给”是有产权的。 该报告称:“杨明星父子三人的穿斗房屋共有115.2㎡。” 杨爵显一共五间房屋。西门办事处劳动服务站书记徐兴华说,西门水电安装修理社业务接洽的门面设在杨爵显家中一楼一个自然间,宽4米,长9.8米,面积39.2㎡。” 城关镇工作人员龚正强在庭审笔录中说,杨爵显房屋面积共150多㎡。 龚正强证实的150多平方米-该报告提供的115.2㎡=没有赔偿的39.2㎡门市部面积。
龚正强在庭审笔录中说杨爵显房屋面积共150多平方米。李仁群提供 开发公司、地区税务局:取得契约和相关手续后,给被拆迁户1万元自己另找门市部 统建办将杨爵显的宅基地转给区税务局修建房屋。 1988年8月2日,开发公司与涪陵地区税务局(下称“税务局”)达成协议:关于杨爵显的房屋租赁关系,税务局无房出租,给杨爵显一万元的补助,自己另找门市部,开发公司和税务局1985年1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八条有关租给一自然间给杨爵显作门市部的协议作废,但杨爵显手中的房屋老契约及一切有关手续应归还开发公司存档,税务局应在开发公司取得这些契约和手续后再付款。 8月25日,开发公司称杨爵显系该公司搬迁户,根据具体情况,将临街门面营业用房有偿安排杨爵显使用。
市城市规划管理处:批复同意建房作安排门市部搬迁用房,影响采光被林业局叫停
同意修建一层15㎡平房作安排杨爵显门市部搬迁用房。李仁群 提供 9月26日,杨爵显给戢市长写信,称1980年下半年统建办答复,一年内以中山路门面对换,但时隔八年不见落实,不能正常营业,一家六口人的生活处于绝对困难之中,要求解决。 10月1日起,开发公司每月借支杨爵显生活费150元(每人每月30元),由杨爵显出具借条,待解决门面营业及亏损后归还领取的借款。 10月27日,涪市规〔1988〕59号文件《关于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安排杨爵显搬迁门市部用地建房的批复》中讲:“我处同意你司在人民西路北侧地区林业局与地区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综合大楼之间国有土地上修建临街一层15㎡平房作安排杨爵显门市部搬迁用房。” 开发公司正在施工时,又被林业局以影响采光为由阻止了施工。 1989年12月19日,开发公司结算单:杨爵显从1988年至1989年12月,每月借生活费150元×15个月=2250元+被停止修建的门市部开支2500元=4750元。税务局拨款1万元-4750元=5250元,作为拨移交安排杨爵显门面款。 1990年1月5日,杨爵显又找开发公司每月领取150元生活费状态,解决门面房及损失后归还。 市房产管理处:分给西门办事处面食店内安排解决的门市部已彻底解决? 3月22日,涪市房处〔1990〕函字第7号《对杨爵显申诉的处理决定》称:“原西门水电安装维修组系居委统一组织的集体组织。由居委动员自动报名,按有钱出钱、有人出人、有房出房的办法组建起来的。由居委办好营业执照后,在杨爵显房子门框上贴了组织名称作为业务接洽处,经济收支由办事处统一核算。” 处理决定还称:1980年10月6日,统建办出具的证明,是“今后居民点建成后,在分给西门办事处面食店内安排解决”,而西门面食店的问题已于1989年1月27日开发公司一次性付款5000元彻底解决。 “从2023年法院调取案卷中才发现,西门办事处收到涪城市开发公司西门三店残值费2200元、赔偿费2500元,一共5000元,办事处和银行印章均为笔画出来的。”杨爵显说,西门面食三店(西门食店、方介石厂、水电安装门市部),其中,西门食店、方介石厂都是还房了的,而西门水电安装门市部39.2㎡面积并没有返还给我。 用笔画出来的印章。李仁群 提供 法院:请你直接找市统建办协商解决为宜,被告替原告付巨额诉讼费 杨爵显向开发公司一边申请租赁门面维持五口人的生活,一边借了410元交诉讼费。 1991年9月24日,涪陵市人民法院作出涪法民城〔1991〕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开发公司不返还杨爵显的门面房屋和不赔偿杨爵显的经济损失。 “现杨爵显但他的门面没有解决是怎么回事?”龚家于在庭审笔录中说:“统建办是解决的,只是西门办事处没给他解决。应由西门办事处解决。” 杨爵显不服该判决,向涪陵市法院反映,该院于1995年8月21日回信,称:“请你直接找市统建办公室协商解决为宜。”
法院回信。李仁群 提供 1996年9月9日,杨爵显上诉至涪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原判决漏列了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撤销原涪法民城〔1991〕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1997年2月17日,杨爵显撤诉后,没得到解决,再次起诉。 2002年5月16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涪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驳回杨爵显、兰世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10元,其它诉讼费3640元,共计人民币10970元,由原告杨爵显、兰世惠负担。 8月15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渝三中民中字第46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用人民币10970元,由杨爵显、兰世惠共同负担。 杨爵显说,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共21940元,都是被告支付的。 申请再审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希望服判息诉。 2009年8月24日,涪陵区委督查室研究处理意见,由区法院牵头、区房管局、区信访办、敦仁街道参与,深入调查了解,理清事实,妥善处置,力求做到息诉息访。
区委督查通知。李仁群 提供 一直以来,没有上述任何单位领导干部过问此事。 2023年11月14日,由律师撰写的抗诉申请检察院也不收,却是让申请人杨爵显去找政府协商解决。 杨爵显因门市部所有权上访、打官司持续整整43年。近日,杨爵显的妻子李仁群一直在抖音平台反映,恳请能够引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督促责任单位按原涪陵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涪市建设发(1985)121号文件《关于郭廷昌、杨爵显阻扰建设施工的裁决书》给予落实。 目前,杨爵显一家三口人,虽然住在城里,本人及其妻子没有养老保险,仅靠一个小摊来维持生活、还要供一个孩子读高中。 (独立撰稿人/邓爱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