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视点 > 文章 当前位置: 视点 > 文章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法律问题论证会在京隆重召开

时间:2019-07-08    点击: 次    来源:法讯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法律问题论证会隆重召开
    近日,广东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淦波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东城区法院不予立案。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于是委托北京相关学术机构隆重举办了法律问题专家论证会,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致认为:法院不予立案是错误的,违反了立案登记制及有案必立的法治原则和中央精神;原告是适格的,无论是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还是经营权人都可以做原告;案件管辖地也是没有问题的,原告可以选择侵权所在地也可以在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行起诉。

    参与论证会的专家有:夏家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是“中国十大杰出法学家”之一。张曙光,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律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评论》主编。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顾问。翟业虎,首都经贸大学民商法教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和科技法学会以及物权法学会理事。吴春岐,中国人民大学土地政策与制度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黄海星,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客座教授。郭玉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实务专家。虞长娟,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据悉,论证会坚持“法治、正义、公益性、学术性”的原则,主持人秉持中立的立场,专家发言没有预设的倾向性,完全按照法律及证据说话;专家声明:论证会仅仅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讨论,由当事人对于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全部责任,论证会的主办者、发言者均不对由于案件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之瑕疵或错误所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根据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主任陈景玉及律师介绍立案经过:
    2019年4月12日原告律师第一次向东城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申请立案,4号窗口法官接待的,没有任何实质理由,各种推脱,不给立案。
2019年4月15日原告律师第二次向东城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申请立案,1号窗口法官接待的,称请示领导,让回去等通知。但是法院收取材料后并未出具任何书面凭证。
    2019年5月29日原告律师被东城法院电话通知取回起诉材料,称无法立案。
    法院的不立案理由是:
     1、被告主体不适格。东城法院4号窗口的立案人员告知原告侵权案件应当起诉实际施工方,立案法官认为被告一是建设方,并非施工方,故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
     2、东城法院4号窗口的立案人员让原告去侵权行为地(东莞)或者被告二的注册地西城法院去起诉。
     3、东城法院4号窗口的立案人员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依据。证据材料上的名称显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工程经理部,立案法官认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工程经理部系独立的法律主体,应当以其为被告。但实际上管道建设工程经理部不是法人,也非经工商登记的分支机构,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4、被告二的主要办事机构在东城,依此东城法院具有管辖权,但东城法院1号窗口法官告知原告代理人,要证明主要办事机构在东城,需要提交工商局对他异地经营的处罚决定、物业出具的证明或者租赁合同。这两个要同时提供,才能说明这个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东城。
    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结合本案,侵权行为地为观音山所在地,即广东省东莞市。二被告的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实际经营地均为东城区。可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即东城区人民法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实际经营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实际经营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
    根据立案登记制原则: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了该意见,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既讲到了被告有哪些侵权违法的行为,也讲到了行政主管部门存在哪些不作为的行为,他指出“无论是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经营权人都可以作为原告”,“原告可以选择在什么地方起诉,可以在侵权所在地,也可以在注册地或实际经营所在地起诉,而且上级法院也可以指定一个法院来管辖,或者由上级法院自己来管辖”。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教授从土地管理法讲到民法通则、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他表示“法院还没有受理怎么知道没有诉权?应该按照登记制去受理,不受理是不符合中央精神的”,“如果中石油或者说它的下属某一个公司为了追求某种利益,或者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某种利益实施了某种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一定要让他认识到他的后果是有代价的”,“任何政府也要讲诚实守信,如果政府做的决定不对,非经法定程序,那么必须赔偿”。
    “被告的违规、违法行为是清楚的”,著名经济法律学者张曙光教授指出,“现在咱们虽然法律执行的也不少,法律机构也不少,但是确实老百姓拿法律来维权很难,连立案都立不了,一般的老百姓到法院去立案难死了,他们还是当官做老爷的心态,你们得去求他,帮我立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院长黄海星教授从普法的角度谈到,普法了这么多年,现在立案都还是这么难,希望国家在这个方面能够得到改善,同时他建议原告可以到上级法院、人大、检察院投诉,也可以进行环境公益诉讼。
    法学泰斗夏家骏教授指出:原告可以通过多渠道向党组织、人大、纪检、检察院反映,通过网络、记者来揭露法院的不作为、忽视法律尊严的行为。
    “他不予立案,那些程序你该走的还要走,法院说的建议你也可以听,比如说他建议施工方也是被告,我们也可以把施工方加入到被告一方”,翟业虎教授这样建议,而且“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检察院是可以监督的,要重视检察部门的权力,作为公务人员该做的事情不做的话是构成违法犯罪的”。
    吴春岐教授认为对于民营企业产权的保护,应当更多地聚焦在自然资源资产方面,造成损失的要赔偿、补偿。可以发挥政府民事调处的作用,可以写内参,“内参聚焦于两点,第一点就是民营企业的权益保护,从去年年底习总书记讲话之后,对于民营企业的权益保护国家出台了很多政策。第二点就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保护,包括集体的自然资源资产,加上民营的自然资源资产,都是要保护的”。
    郭玉棉律师发言主张诉前的调解。
    法讯网李堂平总编辑认为法院如果不立案,谁还来相信人民法院,任何人或者单位都应该对于法律存有敬畏之心。人民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门,如果拒绝立案,怎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来自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法制周末、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商报、香港评报、人民法治杂志、中国企业家杂志、中国报道杂志、法制与新闻杂志、法律与生活杂志、今日头条、中国网、搜狐网、国际新闻网、中国经济信息联播网、中国生态环保健康网等的负责人或记者编辑,以及一些法律中心、法商机构的负责人也参加了会议。(完)

上一篇:“操场埋尸案”时任校长退休后居深圳 参加校友聚会视频流出

下一篇:涿州法院,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底该怎样计算

工作人员 | 联系《中华法制报网》.. | 关于《中华法制报网》..
加入联动记者请联系zgfzb@foxmail.com  |   QQ:773977605【微信同号】  |  地址:WWW.ZHFZB.NET;|  电话:010-86753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