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说法 > 文章 当前位置: 说法 > 文章

矫正期间不报到,缓刑依法被撤销

时间:2018-09-02    点击:113 次    来源:法治网    作者:杨宗峰 张清厚 - 小 + 大

    法治网讯(通讯员 杨宗峰  张清厚) 被判缓刑的李某勇因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根据社区矫正机关的申请,于2013年2月1日依法裁定撤销对罪犯李某勇的缓刑判决。

  李某勇系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湖塘村人,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费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012年5月8日李某勇转至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钱塘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李某勇自2012年10月13日开始就未按规定到矫正机关周报到、未参加社区服务活动,期间被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警告三次仍未改正。因李某勇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书面建议费县法院撤销对李某勇的缓刑。

    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勇在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钱塘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且脱离监管已经超过一个月,符合撤销缓刑的法定要件。遂依法裁定撤销了费县法院(2011)费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中对李某勇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目前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上一篇:还款时不要收条,这3万元说不清了

下一篇:【案例研讨•执行实务】本案房产拍卖交付后应否执行回转

请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发言、积极发表您的知识与见解。中法网版权说明:凡注明来源为“中法网:XXX(署名)”,除与中法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联系zgfzb@foxmail.com;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法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若因版权、失实等侵权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中法网处理。
昵称 * email 主页 验证码
还没有人评论,赶快抢个沙发吧。
中法网欢迎您的到来!诚征合作,联系QQ:773977605
加入联动记者请联系zgfzb@foxmail.com  |   QQ:773977605【微信同号】  |  地址:WWW.ZHFZB.NET;|  电话:010-86753333  |   51La